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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印发《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 2018-03-11   点击量: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文件


  川大锦院学生﹝2017﹞189 号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印发

     

  

  学校各单位: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已经2017 年6月20日校务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2017 年 7 月 13 日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训类和联合培养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三不准”(不准抽烟、不准喝酒、不准赌博)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抽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喝酒,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失态,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酗酒失态的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利用扑克牌、麻将等赌具进行赌博或利用网络、电话及其他形式组织参与赌博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采用谩骂、威胁、恐吓、诽谤、造谣、诬陷等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猥亵、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用暴力侵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所获钱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价值 1000 元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偷窃、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使用互联网络,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的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在网络上观看、下载色情、暴力、反

  动等不良信息的,视其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制作非法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谣言或虚假、有害信息,发表攻击、谩骂、侮辱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言论和信息的,视其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互联网络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诽谤、诬陷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互联网络上发表具有恐怖袭击、煽动暴力攻击等性质的言论和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商业推广活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推广代理贷款、传销、培训等商业性质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售卖、递送烟、酒、食品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进行其它商业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悖公序良俗,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食堂、广场、道路等校园公共场所搂抱接吻、勾肩搭背等举止不当者;在教室、礼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衣着暴露、赤膊、穿拖鞋或赤脚、穿超短裙(裤)和吊带背心等穿戴失格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教室、图书馆、食堂、道路等校园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或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制造噪音、向楼外抛掷物品、撕毁学校通知或布告、毁坏学校宣传栏、宣传牌等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有不尊重老师,上课时睡觉、高声喧哗、违规使用通讯工具、随意进出教室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出入管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走正常通道,翻越围墙、护栏、门禁进出校园及其他相关场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学校围墙、护栏、门禁系统,干扰门禁系统正常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使用校园一卡通或其他有效证件强行进出校园及其相关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内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许可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规定及处分办法》的,按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四)违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其他条款的,予以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含测验、考查)违纪作弊者,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早操不假缺勤一次按旷课 0.5 学时计,晚点名不假缺勤一次按旷课 2 学时计,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的迟到、早退、不假缺勤纳入也按本条规定处理)或不假离校(包括实习期间)累计达到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 10~19 学时或不假离校 3~4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29 学时或不假离校 5~6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39 学时或不假离校 7~8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49 学时或不假离校 9~10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50 节以上或不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的调查取证中妨碍作证或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以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前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一般情况下设置 6到 12 个月期限。学生处分到期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解除处分。逾期未提交申请者,学生本人承担处分逾期的不利后果。

  

  第十九条  学生处分期间,学生表彰、奖励、评奖、评助等其他权益受到限制。处分解除后,上述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学生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规章应受到处分时,适用于最高处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处分有效期限内再次违规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可以适用更高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送达的程序:

  

  (一)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结合。

   (二)学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由学校相关处、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材料移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处分意见告知学生,听取学生申辩;学生工作处将处理意见和学生申辩理由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给予相应处分;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9月1日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川大锦城学生„2014‟178 号文件)和《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降低或解除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川大锦城学生﹝2014﹞172 号文件)同时废止。

 

  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