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top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生活动 >> 正文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印发《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申诉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 2018-03-11   点击量: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文件

 

  川大锦院学生﹝2017﹞190 号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印发

 

  学校各单位: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已于2017年7月13日经校领导研究通过,并经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2017 年 7 月 13 日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规定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四川大学锦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办公室、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师代表 2 名、学生代表 3 名、校外法律顾问 1 名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和作出申诉复查结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查询和调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不服的均可提出上诉。本办法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的处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相关部门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四川大学锦城学校学生申诉登记表》。学生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提交申诉的,可以出具受本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提出申诉。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以《四川大学锦城学校学生申诉受理书》形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3.依照规定,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随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 15日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可以决定适用申诉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直接听取或以书面形式审议申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的申辩;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在掌握以上情况后,进行复查处理,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复查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结论: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处理明显不当的,由原处理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指定的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于复查结论书或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仍然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理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1.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请求,并且认为符合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该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作出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川大锦院发﹝2006﹞23 号文件)同时废止。

 

  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