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文件
川大锦院教务﹝2017﹞192 号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并经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201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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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第 33 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
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或本校学生参加
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令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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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较严重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
现的行为双方;(三)故意移动试卷,让他人窥视、抄袭的;
(四)在闭卷考试中,使用规定以外的文具、答题纸,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其他标记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六)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尚未开机的;
(七)其他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反考场规则或者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答案、考试内容,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
绩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偷看他人试卷、答题
纸、草稿纸的;
(二)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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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考试中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且已开机或者携带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设备的;
(四)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
纸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考试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实施更改答案、考试成绩
或者扰乱考场秩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较严
重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两次重犯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三)故意毁坏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的;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较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严重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
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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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使用相关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试图获取考试成绩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七)组织作弊或者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八)在考试前散布考试内容或者使用暴力及其他严重作弊
行为。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
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八条 在教师评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的情
况,经查属实的,或者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
师改动成绩或隐瞒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前述条文处理。
第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及程序
(一)监考教师在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后,应立即收缴违纪
或作弊考生的证件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将该考生的学号、专业、
违纪或作弊事实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并保存证据待查。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收缴的违纪考生的证件
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及违纪或作弊事实说明上交考生所在学院或者
主考单位。考生所在学院收到考生违纪或作弊信息后,应及时查
证核实,对考生进行批评教育。考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依据违纪或
作弊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考生违纪或作弊证据、监考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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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说明和处理建议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和考生所在单位上报材料及处理建
议对记过(含)以下处分进行处理。对于留校察看(含)以上处
分报校务会议讨论。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
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依据其违纪
作弊情节及认错态度,一般为 6-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
起计算。处分到期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
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学生受到处分后,能认真改正错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
体活动,学习成绩优异(文科学期平均成绩达 80 分及以上,工科
学期平均成绩达 75 分及以上)者;或者参加与专业有关的竞赛、
获省部级奖项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将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处理结果通报全校学生。
第十二条 考生对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
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川大锦院教务﹝20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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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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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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